我公司有一个小股东,有时会参与公司的一些日常经营事务。
去年因为长期积累的矛盾,该股东要求退出公司,并将股份转让给了另一名股东。
最近这名股东以劳动争议的名义提起仲裁,说她长期在公司工作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借此索要赔偿。
请问律师,她的诉求能够成立么?——程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公司股东为自身利益,有时会在公司从事日常事务性工作,比如参与招录用工作人员、安排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事务、处理财务报销事项等。
从表面上看,公司股东从事的上述工作内容,与公司的普通劳动者具有相似性。当股东与公司发生矛盾时,为获取更多的利益,往往会选择与公司间进行劳动争议诉讼,向公司索要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
但在公司从事日常生产经营事务安排的股东与公司的普通劳动者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从相互关系角度看,股东多为公司的管理人员,行使管理者的权利,为普通劳动者的相对人而非劳动者;
从获取报酬角度看,公司股东获取的报酬根据公司经营收益状况而定,来源于股权分红,而不具有普通劳动者工资的对价性。
因此,公司股东基于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主张的权利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关键就在于认定其与公司之间是否确实存在劳动关系。
参与公司日常事务经营管理的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股东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是否具有获得劳动报酬的目的,是否固定取得收入。
二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公司是否确定了股东的工作岗位和相应职责。
如果股东并未固定地取得劳动报酬,一般来说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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