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在工作时受了伤,经行业组织调解和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
调解协议签订后,公司提议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我表示同意。
劳动仲裁机构审查后,制作并送达了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公司按照协议支付了赔偿。
但现在我觉得公司给的赔偿过低,请问律师,我能否就此事再去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姜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首先,你们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
其次,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规定,劳动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本案中,你和公司共同就调解协议提请劳动仲裁机构审查确认,劳动仲裁机构经审查后出具了仲裁调解书,该调解书就此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因此你不能再反悔。
最后,对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反悔去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你即使到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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