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弟在老家租赁了一处房屋作为库房,在签约付费并将货物搬入后,当地相关部门对房屋所在地进行排查,认定这处房屋属于危房。
我弟弟据此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同时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租金、押金。
但是,房东不同意退还租金,希望我弟弟将货物搬去他朋友的一处库房。
请问律师,对于租到危房的情况,是否可以要
求解约退费?
——葛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危房属于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的建筑,不应再使用或者作为租赁标的。
如果继续使用危房,将给他人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带来隐患,当然也不能据此再获得任何收益。若认定危房在被他人占有使用期间仍应获得收益,则不利于规范房屋租赁市场行为,并可能因此衍生安全隐患。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不得出租的规定,你的弟弟无疑有解约的权利。
至于租金问题,如果房东此前确实不明知该处房屋属于危房,那么在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危房之前,我们认为房东有收取租金的权利。
但从房屋被认定为危房时起,房东就不再有收取租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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