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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离婚的时候,男方拿到了孩子的抚养权。可如今男方以工作繁忙为由,4个月没有管过孩子,并将孩子一直放在女方家里住,既不给抚养费也不肯支付孩子的学费。这种情况下,女方能否拿回孩子的扶养权并且向对方索要相关费用?
律师分析认为,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定义务。男方通过离婚诉讼取得抚养权,又因工作繁忙不履行抚养义务,最终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女方可与前夫协商变更子女抚养权,或者通过诉讼实现抚养权的变更。
【事由】
陶女士与前夫一年前通过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由男方获取孩子的抚养权。然而,前夫因为工作繁忙,经常出差长期不在家,整整4个月都没有管过孩子。陶女士称,孩子目前正在读小学,非常需要家长的关爱和照顾,可前夫常年不在家,孩子大多数时候都只能前往她家生活,前夫却一直不肯给她抚养费,甚至连孩子的学费也拖欠不付。对此,陶女士非常不满,认为前夫根本不愿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
为此,陶女士多次与前夫协商,希望能变更抚养权,但前夫却不肯接受。由于前夫态度坚决,又总是以各种理由拖欠孩子学习生活的费用,自己独自承担这些费用非常吃力,陶女士不知该如何应对。她表示,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拿回孩子的抚养权,同时要求前夫承担相应的费用。
【律师说法】
上海东承志律师事务所马斯祺律师分析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定义务。
马斯祺律师表示,陶女士的前夫通过离婚诉讼取得抚养权,又因工作繁忙不履行抚养义务,最终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同时,第五十七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陶女士可以与前夫协商变更子女抚养权,如果不成还可以通过诉讼实现抚养权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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