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表明我自愿放弃加班费,所有加班采取补休。
目前我已经打算辞职,请问律师,当初这样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能否在辞职后向单位追索之前的加班费?——苏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与你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不仅免除了公司的法定责任、排除了你的工资报酬权,也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既然当初放弃加班费的约定无效,你当然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加班费。
如果公司拒绝支付加班费,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的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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