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在协商离婚事宜,他因为收入较高,交的住房公积金也较高,而且公司还给他们交了补充公积金。
请问对于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时是否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由于离婚本身不是提取公积金的法定事由,因此,离婚时不能提取公积金直接进行分配。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采取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补偿的方式。
首先,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获得的公积金总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然后,根据计算后属于夫妻一方的金额,由获取公积金较多的一方,向获取公积金较少的一方进行差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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