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提前解除与一名员工的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相应的补偿,此外他还主张加班费、奖金等一些费用。
为了免除日后的麻烦,我们想不和他具体计算所有费用,而是一次性支付他一笔补偿,包含所有离职时应当给他的费用,同时要求他签名确认,今后不再向公司索取任何补偿的钱款。
请问律师,这样操作是否可行?他一旦签收确认,是否今后就不可以再找我们要钱了?
——吴女士
上海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吴女士所在公司与该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意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是合法有效的。
但为避免因约定不明造成日后产生争议,建议单位与该员工签订协议时,尽量将有关补偿金及应支付费用一一明确,如: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应付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等各为多少,并说明具体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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