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做生意需要投资,经人介绍找到我,由于承诺的回报较高,我就借了钱给他,他给我写了收条:“今收到苏某某投资款10万元,半年内归还”,并且当场签字写了日期。
当时我问他为什么写投资款,为什么不写明利息。
他说这钱是借给他投资的,不写利息是因为利息太高,他不好跟合伙人交代。由于当时有我朋友作为第三人在场,我也就没有在意。
现在借款到期我找他要求还钱,没想到他说这笔钱算作我的投资,现在投资亏损了。要么还给我6万块,要么再等一阵,到生意盈利后再还钱。
我找到作见证的朋友,他表示这笔钱是借款无疑,并去跟张某作了交涉。他说张某的钱亏掉了,现在还不出钱来。
请问律师,这笔钱到底是否应认定为借款?现在我该怎么办?
——苏先生
上海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是根据相关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真相的。
本案中当时所写的收条,虽然称双方之间是投资关系,但其证据效力也并非不可推翻。
如有其他证据,如苏先生朋友的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该收条所称的投资关系并不属实,而实际上应是借款关系,法院也有可能根据其他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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