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多年前借了我一笔钱,当时借条上没有注明归还的日期。
此后赵某一直没还钱,请问律师,我现在如果去起诉,会不会超过了诉讼时效?
——肖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该笔借款未超过诉讼时效。我国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
因此,赵某出具的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肖先生享有随时要求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肖先生向赵某主张权利时起算。
若赵某无证据证明肖先生在起诉之前曾对其有过催讨,且自催讨之日起已过诉讼时效,那么肖先生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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