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子,房款也在婚前陆续付清了。在结婚6年时,于某将这处房子卖出,不久于某和妻子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但对于这笔卖房款的归属,双方产生了争议。
妻子认为,这笔收入是婚后取得的,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
而于某则认为,这处房子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婚后卖出,房款也应作为其个人财产。
请问律师,于某和妻子的观点孰是孰非?这笔钱究竟应如何认定和分割?
——许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于某的观点是正确的,而其妻子的认识是错误的。
因为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于某个人,且是婚前购买,所以该房产系于某婚前个人财产。
虽然于某在结婚6年之后,将该房产出售,但这只是于某的个人财产由房产转换成了现金,并不能改变该笔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即属于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因此,于某出卖该房产的收入,应视为于某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并不参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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