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刚工作满1年,公司就以内部调整为由,给我两个选择:一是调动部门和岗位,二是协商解约,支付补偿金。
对于要调我去的部门,我感到很不满意,因此基本放弃了第一种选择。由于我的劳动合同中注明了工作岗位,因此按照合同公司本不能随意调动我的岗位。但人事经理说,那只是在通常情况下,这次调动是由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引起的。
请问律师,公司的说法是否属实? ——方小姐
上海予一律师事务所李斌律师回复如下:
公司的说法并不准确。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给予补偿。
补偿数额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方小姐有两种选择,一是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是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