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我要找律师

债权债务

为借款作担保,须如何担责任

2018年06月04日 B02/B03 :我要找律师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580

  我1年多以前替肖某的借款担保,现在这笔借款已经到期,肖某却没有还款,而且人也去了外地,债权人将肖某告到了法院,同时也将我列为了被告。

  我去跟债权人沟通,告知他肖某实际有财产,并提供了相关的线索,但是债权人不肯对我撤诉,依旧要告我们两人。

  请问律师,如果债务人有财产只是不肯还钱,我作为担保人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债权人如果起诉肖某和我,法院是否会判决支持? ——陆先生

  上海予一律师事务所李斌律师回复如下:

  陆先生的这种担保是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形式。法院是否支持债权人的请求,要根据陆先生具体的保证情况和对方的证据情况而定。

  根据我国法律,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陆先生在借款担保中约定:债务人(肖某)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陆先生)承担保证责任的,是一般保证,这个时候,债权人应该先向法院请求判决肖某偿还借款。

  如果肖某在执行阶段无财产可执行的,才可以向陆先生您要求偿还借款。

  如果当初约定的是:保证人(陆先生)与债务人(肖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或者保证人(陆先生)只是在保证人一栏签字,并未明确是何种保证,那么就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要求陆先生代为偿还借款是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如果当初没有明确约定,则依据法律推定为连带保证。

  而无论属于何种保证,在陆先生代为偿还欠款之后,可以依法向肖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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