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去年初借我一笔钱,借据上写明一年之后归还,并由王某做担保。
但借款到期前,徐某又跟我商量,要求延期半年。
现在借款又到期了,可是徐某一直躲债在外,我很难找到他,所以我去找王某要求还钱。
但王某说,他的担保已经失效了,因为他只对当初约定一年的借款期负责,延期之后他就没有任何责任了。
请问律师,王某的说法成立么?为什么同样一笔借款,延期后他就不负担保责任了呢?
——何先生
上海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依据我国 《担保法》 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王某的说法有一定道理,因为担保人的保证期限不是无限的。现在由于何先生私自同意徐某延期归还债务半年,对此王某并不知情。
作为债权人,在借款合同原来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即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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