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最近给我书面通知,表示我由于经过培训和调岗仍旧不能胜任工作,因此一个月后将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
请问律师,公司是否可以这样做?对我是否应当给予补偿?——吴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你的情况属于以上第二项,但公司必须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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