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同事和我住得很近,所以早上经常搭我的车上班,有时下班也会搭我的车回家。
请问律师,这种免费提供搭车的情况,万一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该如何承担?我是否应该跟她签一个免责协议?——唐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因此,如果你在提供免费搭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对于属于你的责任,应当减轻你的赔偿数额。
至于免责协议,由于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由法律规定,因此是否签订免责协议并无实质差别。当然,如果对方愿意也可以签订协议,以明确免费搭车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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