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我要找律师

跳槽设置限制,是否具有效力

2018年01月29日 B02/B03 :我要找律师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423

  我和原公司签的合同中有一个条款,即在离职两年内,我不能去和现公司业务相同的公司任职。

  现在我已经从该公司辞职,目前正在寻找新的工作,也和一些公司有过接触,但我担心这一条款会给我日后的工作带来麻烦。

  就此我向在我之前已经跳槽去同行业公司的前同事作了咨询,他们都说该条款没有任何效力,因为公司并未就此给我们补偿。

  请问律师,情况是像他们说的那样么?

  ——姜先生

  上海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相关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未约定也未支付补偿,竞业限制对劳动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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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我要找律师 B02 跳槽设置限制,是否具有效力 2018-01-29 2 2018年01月2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