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每年有5天的年休假,但今年因为工作上的原因,年假1天都没有动用。现在年假使用期限已过,公司表示是我自己没有提出年假申请,因此视为自动放弃,没有任何补偿。
请问律师,如果没有休年假,按规定是否应当有补偿? ——胡小姐
上海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规定,对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当然,单位可能有相关的年休假使用制度,一般来说员工应当按照制度规定的程序请假,不能擅自休假。
但单位的制度也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比如规定自愿放弃就无补偿。即便有这样的规定或者约定,我认为也是无效的。如果单位拒绝支付补偿,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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