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我要找律师

争幼儿抚养权,女方是否优先

2018年06月25日 B02/B03 :我要找律师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740

  我和妻子结婚3年,有个2岁的儿子,由于感情不和目前已经分居,在处理离婚的事,儿子暂时由我抚养。

  妻子说,2岁的儿子如果法院判决的话,肯定是归她的。如果我要儿子,就要额外给她经济补偿。

  请问律师,有没有这样的规定?

  ——高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婚姻法》 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我要找律师 B02 争幼儿抚养权,女方是否优先 2018-06-25 2 2018年06月2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