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合资公司工作了5年,去年公司裁员,我与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
在计算补偿金时,我觉得公司少算了。因为公司每月发放住房补贴给我们,数额是按照工资的8%计算。但在计算补偿金时,公司说不能将该补贴计入补偿金基数。
请问律师,这笔每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款能否作为工资算入补偿金基数?如果我已经从单位处领取了补偿金,能否据此要求公司补钱给我?
——张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住房补贴属工资性收入,应作为补偿金基数的一部分。张先生虽然已领取了补偿金,但可以据此要求公司支付此部分的差额。如公司不予支付,张先生可在法律赋予的时效内向劳动仲裁委和法院主张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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