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儿两年前登记结婚,之后由男方家长出资购置了婚房,其中有一部分是男方贷的款,现在已经由男方家长还清了。
这处房子的房产证上登记了我女儿和女婿两人的名字,随后我们出资近20万元购置了新房的家电以及家具。现在男方因为有了外遇,因此小夫妻在闹离婚。
请问律师,这处房产和房子里的财产(包括我们购置的那些家电和家具)应该如何分割?另外,是男方先提出离婚还是女方提出离婚,在财产分割上是否会有差别?
——王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王女士女儿、女婿住的房子是婚后女婿父母出资购买的,由于房产所有权人登记的是女儿、女婿的名字,因此该套房子是女婿父母对儿子、儿媳的赠予,属女儿、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出资购买的新房家电,如在购买后赠予时未特别说明,视为对女儿、女婿的赠予,也属女儿、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
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提出离婚,在财产分割上一般没有什么差别。财产分割的原则按《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执行。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如只是婚姻中男方出现外遇情况,但未达到与他人同居甚至重婚的程度,女方就还不具备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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