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为公司外派短期培训的关系,在培训点附近租了一处房子,口头约定租期为3个月,并一次付清了所有租金和押金。可是现在培训的事突然有了变化,我需要参加下一期的培训。
为此我找到房东,要求将租期往后挪。但他说因为我当初只租房3个月,因此他已经找了后续的租客。
我要求退租,并愿意给他一个月的租金,但他不同意,说是我单方违约,只肯将押金退还给我。请问律师,他是否可以收取全部3个月的租金? ——马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由于马先生没有与房东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应视为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马先生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马先生愿意给于对方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补偿是合理的,如对方不肯退还多收的租金,马先生可去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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