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最近下发了一份员工绩效考核办法,其中规定年终考评为“差”的员工自动离职,公司不支付补偿金;连续两年考评成绩为“一般”的,员工自动离职,公司不支付补偿金。
这个考核办法目前公司已经发放给员工传阅学习了,公司要求员工在学习表中签名确认,我们也都不敢不签名。
请问律师,考核办法是否经签收就会发生效力?届时公司按该办法辞退员工,是否就可以不付补偿金了?——吴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吴小姐所在公司仅凭员工绩效考核成绩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该考核办法因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届时公司按该办法辞退员工,应当依法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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