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6年前离婚,当时1岁的儿子由法院判决归我抚养,前夫须支付抚养费,此后孩子一直由我抚养。
现在我再婚,而前夫仍旧独身,他和我协商将孩子的抚养权给他,并且不需要我支付抚养费,但希望我和他订一份变更孩子抚养权的协议。
由于孩子长期和我共同生活,因此我对此不太放心,希望让孩子先随他生活一阵再说,因此不想跟他签订协议。
请问律师,如果我们签订变更孩子抚养权的协议,是否就等于变更了法院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判决?
如果将孩子交给前夫但不签协议,是否我仍旧可以随时要求他将孩子交还我抚养?——周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因此,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可通过协议约定,只要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对子女成长并无不利,应予准许。
虽然周女士不与前夫签订书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但通过周女士的实际履行亦可认定抚养权已发生变更。
抚养权的变更实际履行后,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一方可向法院起诉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直接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直接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者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