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张某同刘某合伙做生意,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合伙协议,其中刘某投资份额最多,但他需要利用我们的人脉关系,因此在利润分配上我们是同等的。
现在合作刚过去半年,生意做得很不错,但是刘某的心理有点不平衡了。
一方面,现在他和很多客户都建立了自己的关系,另一方面也是有人从中挑拨。
总之,他现在提出要求变更合作方式,完全按照投资份额来分配利润,我们当然不同意。但他说,他咨询过懂法律的人,可以以 “显失公平”为由解除协议。
请问律师,他的说法是真的么?难道当初自愿签订的协议可以如此轻易地解除?——陈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刘某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陈先生、张某和刘某三人当初在合伙协议上明确写明了各自的投资份额和利润分配比例,刘某就不能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解除合伙协议。
按照法律规定,合伙人各自可以劳务出资或其他实物出资,并非一定要以现金出资,而对于合伙盈亏的分配和负担,可以由合伙人自行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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