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欠我一笔钱,我有他写的借条。但是张某现在长期不在上海,我所知道的他的住处,现在住的是他父亲。
请问律师,我凭借条起诉的话,将该处作为被告地址提交给法院,法院如果发出开庭通知,张某能否以他不住在该处没收到通知为由,不来法院参加庭审? ——吕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而,吕先生可以向张某的户籍所在地或其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可通过公告的方式告知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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