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作经常要加班,加班需要经过审批,但加班的时间只能通过调休弥补,没有加班费用,而且调休同样需要经过审批。
请问律师,公司这样做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韩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也就是说,加班是否必须支付加班费,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进行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该加班时间不可以用调休处理,只能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安排周末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调休代替。
但如果用人单位无法安排调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即使后期安排员工调休,用人单位也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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