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赵某脱离原来的公司,找我入伙一起设立一家公司,因为我知道他原来的业务做得不错,出于对他能力和人品的信任,我就拿出了20万元投资,占20%的股份,其余部分都由他投资,但股份分摊在他和他妻子名下。
投资第一年他说公司略有盈余,还分了红利给我。可是去年他去外地投资,今年说全都亏了,现在公司的资产不到原来的十分之一,要求我追加投资。
我让他拿账目出来看,他却拿不出来,对此我很怀疑。
请问律师,我如果怀疑他作为大股东挪用或者侵占了公司的钱,现在该怎么办? ——徐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因此,徐先生首先可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知悉公司财务状况后,若获取了赵某侵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证据,可向法院起诉赵某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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