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入职公司时,参加了为期1个月的带薪培训,同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3年的服务期和相应的违约金。
现在我打算辞职,不知道当初约定的服务期和违约金是否有效?怎样才能减少违约金? ——吴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据此,由于公司为你提供了专项培训,因此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如果你辞职的话,公司可以据此索要违约金,但同时也需要对培训费用进行举证,且违约金数额不得高于培训费用。
此外违约金应根据服务期分摊,你已经服务的时间对应的违约金,应当先行扣除,剩余部分才是你需要实际负担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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