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近日去世,他的儿子和女儿各持有一份张某亲笔书写的遗嘱,其中儿子处的遗嘱书写时间较早,女儿持有的遗嘱是去年才写的。
请问律师,这两份遗嘱应以哪份为准? ——郑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首先,需要确定两份遗嘱是否都具有效力,如果都具有效力的话,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也就是说,由于两份都不是公证遗嘱,那么内容有抵触的部分,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以女儿持有的遗嘱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的《继承法》,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但根据明年起实施的《民法典》,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效力,“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当然公证遗嘱由于有公证人员把关,一般在形式上会比较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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