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徐某因为生意的关系产生纠纷,通过诉讼和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书确定他需要支付150万元给我。
但在判决后,我得知他跟妻子离了婚,而且是“净身出户”把财产和子女的抚养权都给了妻子。
他这样做明显是为了逃避债务,因为据我所知,他在外面欠的钱不止我这一笔。
请问律师,对于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谢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被执行人离婚后将财产转移给女方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女方为被执行人,执行女方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恶意转移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了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该解释同时规定,对于恶意转移财产“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即: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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