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入职一家公司,签约3年,试用期是3个月。
我在试用期内考核都是合格的,此后的工作也较为顺利。
但是后来公司发生了人员变动,涉及高层领导以及我所在部门的领导。新领导来了之后,对我的工作有诸多不满,为此我和多位领导的关系也处得很不好。
最近公司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要求我离岗进行培训。
请问律师,经过培训之后,公司是否就能以我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和我的合同?——杨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公司如果要主张你无法胜任工作,并且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并且以此为理由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就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进行举证。
具体来说,公司首先需要证明你不能胜任工作,其次需要证明已经对你进行了培训,最后还要证明经过培训之后,你仍旧不能胜任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也就是说,即便证据和理由都十分充分,公司还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能解除和你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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