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表姐办理结婚登记后,公公婆婆将原有的一套小房子出售,替他们买新房出了70%的首付,后续贷款由他们自己偿还。
请问律师,这样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刘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这处房产的权属问题,首选要看登记的产权人有哪些,以及出资时是否订立了相关协议。
如果登记了你表姐和丈夫作为产权人,那么毫无疑问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仅登记了你表姐夫作为产权人,并且没有相关出资协议明确出资性质和房屋权属,那么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则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据此,这处房产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如果出资时明确表示,购房款是赠与你表姐夫个人,所购房屋为其个人财产,那么这处房产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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