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入职公司时,合同约定是作为A区域的销售支持。最近B区域的销售支持人员离职,公司要求我同时负责这两个区域。
但是这样一来,我的工作强度将大大提高,因此我不同意公司的要求。但公司强行做了要求,并表示如果不服从可以自行离职。
请问律师,我能否拒绝公司的要求?——赵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未经变更,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特别是涉及工作时间等劳动定额标准的内容。
你们公司超出合理限度大幅增加你的工作任务,应视为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关于“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已构成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因此,你有权依法拒绝上述安排。公司如果以你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构成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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