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是某集团下属公司的工人。在代表公司参加集团举办的职工运动会篮球比赛时,因与他人发生碰撞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股骨骨折。
请问律师,胡某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吗?——邹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而在认定“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 “工作原因”时不能机械,应当作广义理解,即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给职工安排或组织的与工作或单位利益有关的各项任务、活动,都可以视为工作。
职工代表单位参加体育比赛受伤,可以视同职工参加单位临时指派的一项工作而受伤,应视为因工作原因所致。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明确指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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