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不久在没有辞去工作的情况下应聘了一家公司,并通过了笔试和两轮面试,公司给我发送了录用通知,承诺月薪为2万元。
随后我辞去了工作,但当我到该公司办理入职手续时,发现劳动合同上的月工资只有1.5万元。因此,我拒绝入职且拒签劳动合同。
请问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否要求该公司赔偿我的损失?——张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你可以要求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入职前就工资待遇的协商属于订立劳动合同的必要过程,在此阶段,用人单位虽未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合同甚至未发出正式要约,但仍然应当诚信招工,就工资待遇与劳动者达成一致的,应当恪守承诺。
如果用人单位给你的录用通知中,已经明确包含了薪资条件,那么相关承诺就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承诺,否则依法需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你基于合理信赖而辞去工资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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