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爷爷生前曾先后订立过一份公证遗嘱和一份自书遗嘱。
请问律师,是否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周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的《继承法》规定,订立多份遗嘱的,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但《民法典》已经修改了这一规定。
根据《民法典》: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因此,如果订立了多份遗嘱,且这些遗嘱都具有效力的话,并不是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而是“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但之前的遗嘱并非就此失效,如有不相抵触的内容,也是具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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