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当初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我的岗位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当时我对此并不了解,就在公司提供的合同上签了字。
实际工作后,我发现公司一直以我适用不定时工作制为由,不给我发放加班费,而且我怀疑公司对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况,并未依照规定进行申报审批。
请问律师,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要相关部门审批?如果经过审批,是否员工就没有加班费了?——赵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员工所采用的,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也应当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也就是说,原则上应安排员工平均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对此,《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也指出,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上述规定表明,国家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着严格的适用主体和适用程序要求,只有符合规定的特殊岗位员工,并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才能实行。
公司对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果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就是无效的。
此时,公司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你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即“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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