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章某的一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
由于章某没有按时还款,债权人将我和章某一并起诉至法院。
请问律师,当初我们没有明确担保的具体方式,这种情况下我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朱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在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原《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
但《民法典》对此作出了重大修改,即对2021年1月1日后作出的保证行为,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最主要的区别在于:
一般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你的情况,如果债权人主张你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那么他必须举证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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