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张某一起租住了李某的房屋,而这处房屋是他向王某租下再转租给我们的。
去年8月,李某和王某的租约到期,我们和房主王某口头约定再续租1年,租金略有增加。
上个月王某突然通知我们,说房子已经租给别人了,让我们在1个月内搬走,并矢口否认当初的口头约定。他说只要没有签订租房合同,他就可以提前1个月让我们搬走。
请问律师,我和张某的说法能够证明当初有过口头约定么?我们需要在1个月之内搬走么? ——宋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 《合同法》 的规定,双方成立房屋租赁关系应当具备书面形式,即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口头的租赁合同依法被视为不定期的租赁,双方均可随时解除事实上的租赁关系,但应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期间。
因此,李某依法有权单方决定解除其与宋先生等人的房屋租赁关系,其给予1个月时间要求搬离亦属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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