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公司担任技术工,去年与单位签订了为期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其中有条款约定:乙方(本人)在合同期满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单位)有权要求乙方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
请问律师,这样的违约金约定有效吗?
——洪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 有关规定,洪先生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一、若公司为洪先生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与洪先生约定了服务期,则洪先生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但公司要求洪先生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公司与洪先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洪先生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洪先生经济补偿,洪先生若违反了上述竞业限制的相关约定,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除此之外,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洪先生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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